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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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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2019-12-25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9-12-25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19〕43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9〕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冠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冠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落实预算绩效责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冠发〔2019〕1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县级部门单位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三条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单位是指县级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业务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简称“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预算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预算单位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编制工作。

(三)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单位预算管理。

(五)按要求在本部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信息,接受各方监督。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编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五)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

(六)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七)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等。

(二)指导本级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目标编制、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监督检查等,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预算主管部门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五)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

(六)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七)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

(八)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所要达到的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编制要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部门预算编报通知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组织编报绩效目标,并对本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负责。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

(一)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政策和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反映预期产出和预期效益,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二)编制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任务,结合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按财政部门规定设置,个性指标由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考虑部门业务特点等因素自行设置。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

(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三)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内容。绩效目标设立依据的充分性,包括是否属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范围;是否符合政府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绩效指标及相应权重设置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等;预算资金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的保障性、匹配性、物有所值评价等。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批复下达。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预算主管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 对预算绩效目标设立依据充分、绩效指标清晰、预期绩效较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优先安排预算资金;对应编未编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审核并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不符合编制要求的,或预期绩效偏低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要求预算单位重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或调整项目预算申请,暂缓安排项目资金。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选取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自评。包括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部门重点评价。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应结合部门整体绩效报告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推进。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自评范围包括县本级支出项目和对下转移支付项目。县本级支出项目,全部纳入绩效自评范围,年度预算执行结束,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撰写绩效自评报告的方式实施。县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

(三)部门重点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重点开展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部门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要按照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原则,以财政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设置共性指标,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为基础,统筹考虑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点工作情况设置个性指标,全面衡量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九条 反馈整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督促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与预算挂钩。财政部门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项目绩效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财政转移支付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较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县本级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财政重点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将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向本级人大报告。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结果向本级人大报送工作,各部门单位按要求逐步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县人大。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牵头科室,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相关职能科室绩效管理职责,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工作机制,实现绩效管理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明确责任约束。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总责,要抓部署、抓调度,督导工作开展;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措施;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拔任用以及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本部门单位绩效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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