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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冠县第三中学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 2024-05-16 15:15

索引号

/2024-45375835

发布机构

冠县第三中学

发文日期

2024-05-16

名称

【规章制度】冠县第三中学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的资产是指本校占有的、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校购置的资产,局拨投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处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根据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单位内部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

3、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

4、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调拨、维护保管、处置(含电子废弃物定点回收处理)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组织资产盘点,及时与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5、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使用,促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对需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固定资产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会同财务部门填报本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及时反映单位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及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第四条 :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二级管理制。

总务处为学校一级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协调、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安排固定资产管理员,做好每年计划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管理。即对实物资产分类编号,设专门帐、卡予以登记,对各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帐、物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均为二级管理机构,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具体使用保管。各使用部门要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设备要定专人管理。操作人员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完好。

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施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

1.合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2.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及处置等事项报批、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填报等工作;

3.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采购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单位资产采购行为;

4.对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5.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和资产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采购制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的编制。编制时由单位内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资产存量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资产购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内部能够调剂满足需要的,优先调剂解决;调剂无法满足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留存会议记录),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对按规定需报相关部门核准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报批。

第七条 :物资采购应按照部门采购预算实施采购计划,并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资产,应明确采购程序、方式、权限等,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必要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纪检部门等组成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第三章资产登记与建帐

第八条:各类资产必须坚持“谁经手形成谁负责入库”的登记制度,即资产在形成之后,其经手形成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一式三份,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或个人各执一份,作为登记账簿、录入卡片的凭证。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楚、齐全;对于成套设备应在入库单上详细登记其主要设备、附属设备及配件。

第九条:对新购入、自行建造等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根据购货发票、资产增加凭单及时登记入库、录入卡片。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条: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财务部门凭购货发票、固定资产增加凭单等资料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做好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十一条:临时借用库存资产,应办理资产借用手续,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借用部门负责人在相关借用单据上签字,借用资产须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归还。

第四章固定资产日常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对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类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产分类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在用资产,单位内部部门间发生人员调整、变动,造成部门间资产转移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资产使用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要按要求规范操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合格的上岗资质。

通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专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由专业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按制度规定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时点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十六条:每年年终在编制单位决算报表之前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配合,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全面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始终保持卡片信息和实物资产的真实、统一。

资产管理部门对盘点情况进行汇总,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盘点报告,涉及资产处置的须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教职工在校内调换工作岗位,必须向总务部门办理清交手续;调出学校时,应如数归还所占用的学校资产,没有固定资产管理员和总务部门的共同验证签字,人事部门不得放行。

第十八条:对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等资产应按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防止安装盗版、侵权软件。  

第五章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与处置

第十九条: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较大额资产处置,均需履行“三重一大”程序,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规定执行,由本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租,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和实际使用状况,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核)。

报废车辆、电梯、锅炉等专用设备的,须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冠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冠财发[2017]47号)规定执行,提供申请书、处置审批单及资产清单、维修记录、拟处置资产照片等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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