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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时间: 2018-09-26 10:51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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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18-09-26

名称

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一、政策背景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我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四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

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均提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出台目的

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

四、禁用范围

县城区武训大道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济邯铁路以南

五、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在用国Ⅲ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住建、国土、交通运输、公路、综合执法、水务、农机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理,并移交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

(四)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时限

本通告自2018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5日

七、政策解疑

叉车是非道路移动机械吗?

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以及厂内使用的无牌照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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