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9-11-20 17:05
11371500MB2878706K/2019-26747959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19-11-20
解读《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1、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乡村生态振兴。
2、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本着“科学规划,绿色发展;先易后难,梯次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治理;建管并重,长效运行”。
3、出台目的
制定了《冠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本方案基准年为2018年,建设期至2020年、2022年和2025年。其中2020年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行政村比例35.8%,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行政村数量223个,2022年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行政村比例58.6%,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行政村数量142个,2025年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行政村比例100%,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行政村数量258个。
4、重要举措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标准:单行政村农户覆盖率达到80%以上,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0%以上,处理设施出水达标率达到80%以上,不产生黑臭水体、不造成污水横流、村庄无异味、无村民投诉举报现象、周边土壤环境未遭到破坏。处理设施出水需要排放的,应根据受纳水体(海洋)功能区划要求,鼓励综合利用,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要求;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和GB3097规定要求;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规定要求;用于杂用水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0规定要求。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