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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6-07-0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环(冠县)责改〔2026〕3-8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聊环(冠县)责改〔2026〕3-8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冠县鲁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DM3AJ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威
详细地址: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东段路北(冠县润丰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
2026年6月2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冠县鲁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塑线正在生产,喷塑线生产时,用于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6月2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现场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2026年6月3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3、2026年6月29日调取的你公司和冠县润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和冠县润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交通设施及配件项目审批意见(冠行审环评书[2020]8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污染物以及需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4、执法人员调取的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冠县综合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通知(冠政发〔2025〕6号)和项目位置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的情况;
5、2026年6月29日的调取山东冠县鲁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梁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6年6月29日调取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杨迎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7、2026年6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进行,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排污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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