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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6-07-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县)罚〔2026〕5-7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环(冠县)罚〔2026〕5-7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冠县天泉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世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17027280
地址:冠县定远寨乡闫营村
2026年5月23日,我局对山东冠县天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3日根据上级推送线索(编号2605260071HX)线索类别高值区域排查整治,依法对山东冠县天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经查看你公司环评批复,你公司恶臭主要来自废水蒸发系统和渣库等,须采取措施,检查发现你公司糠醛生产线的污水处理池处于完全敞开状态,产生的恶臭气体也未采取其他防治措施,污水处理池内有烟道冲洗废水,水呈黑色,现场有明显异味,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情况;
2、2026年5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情况;
3、2026年5月23日调取的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冠县天泉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糠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聊环审[2009]11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复印件各1份、环评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恶臭气体产生环节、需要采取措施和项目建设地点情况;
4、2026年5月23日调取的山东冠县天泉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节选复印件(编号:913715256817027280001V)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落实排污许可管理的情况;
5、2026年5月23日调取的山东冠县天泉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翟世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6年5月23日调取的山东冠县天泉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董法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7、2026年5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冠县)罚告〔2026〕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2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采取恶臭气体污染防治措施时间7天以上,裁量等级5;
2、项目建设地点的判定标准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修正因素未选择;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2。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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