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执法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县)罚〔2026〕5-6号

时间: 2026-07-31 09:52

索引号

11371500MB2878706K/2026-46278367

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7-31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县)罚〔2026〕5-6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县)〔2026〕5-6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冠县鹏程绿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进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MLEYYX1

地址:冠县定远寨政府驻地十字路口东1000米路北

2026年5月13日,我局对山东冠县鹏程绿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经查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48-2017)你公司有组织颗粒物监测频次为1次/两年,无组织颗粒物为1次/季度;经查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你公司氮氧化物监测频次为1次/月,颗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的监测频次为1次/年,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和2026年第一季度未对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进行检测;2024年5月至2026年4月未对天然气锅炉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进行检测;2024年未对天然气锅炉燃烧产生的林格曼黑度进行检测;2025年未对天然气锅炉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林格曼黑度进行检测。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情况;

2、2026年5月1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情况;

3、2026年5月13日调取的由冠县新明天然气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冠县鹏程绿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2025年部分生产日报表1份、2025年和2026年生产产能记录表各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5月份至2026年5月期间的生产状况;

4、2026年5月13日调取的冠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冠县鹏程绿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产1万套装配式水泥预制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冠环报告表〔2018〕195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复印件各1份、环评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需对污染物落实监测的相关规定;

5、2026年5月13日调取的山东冠县鹏程绿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山东科霖检测字[2024]第100301号、山东科霖检测字[2024]第082304号、山东科霖检测字[2024]第041410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6、2026年5月13日调取的山东冠县鹏程绿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371525MA3MLEYYX1001W)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落实排污登记管理的情况;

7、2026年5月13日调取的山东冠县鹏程绿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姬进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6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聊环(冠县)罚告〔2026〕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6年6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事项为:1、你公司全程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完整陈述全部违法实施,具备法定从轻裁量情节;2、本次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轻微,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极低;3、企业经营极度困难,现已举步维艰,高额罚款将直接导致企业停产、员工失业;4、企业已第一时间落实整改,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书,经我局认真研究并进行复核,未予采纳,主要理由如下:1、我局执法人员对于你公司配合执法调查这一情节,已经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匹配调查情况”一项中“依法配合调查”的修正因素,适用了裁量等级为0,故你公司主张行政机关未考量行政相对人配合调查这一因素不成立;2、本案中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进行了立案处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你公司提出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等理由与本案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法律上的关联性,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远高于本案罚款金额,已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你公司本条申辩不能成立;3、该理由不属于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量了各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因素和情形,并在确定处罚金额时予以纳入计算。你公司本条申辩不能成立;4、你公司主张在收到现场检查通知后立即启动全面整改工作,并列举了具体的整改措施。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的行为后,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你公司本条申辩不能成立。2026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书进行了现场书面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6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监测,裁量等级5;

2、废气类别的判定标准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

3、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的判定标准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未采纳;补救措施修正因素未选择;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2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