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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环(冠县)责改〔2026〕6-5号

时间: 2026-07-01 17:33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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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7-01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环(冠县)责改〔2026〕6-5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聊环(冠县)责改〔2026〕6-5号

当事人名称:王文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3718

住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陈辛庄村村委会南300米路西

2026年6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冠县心安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8日接我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表反馈:你公司日间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复中心共建项目建设用地地块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擅自开工并完成建设的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你公司日间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复中心共建项目建设用地地块面积6667平方米,该项目属于“一住两公”用地,变更前应按照规定对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用途变更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查明你为公司日间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复中心共建项目建设用地地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6月1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土壤与固废科移交表、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冠县心安医院有限公司宗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函》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信息线索;

2、2026年6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项目现场照片3份,证明你公司日间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复中心共建项目用地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

3、2026年6月2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日间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复中心共建项目用地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你为日间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复中心共建项目建设用地地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

4、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山东鑫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冠县心安医院有限公司地块重点监测报告(节选页)、《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NY/T4608-2025)各1份,证明你公司日间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复中心共建项目用地土壤环境敏感度的情况;

5、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土地入股合作合同书》、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该公司冠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乡字第3715252025XG0007519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日间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复中心共建项目用地的基本情况、用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

6、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冠县心安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文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后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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