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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6-07-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县)罚〔2026〕6-4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县)罚〔2026〕6-4号
当事人名称:冠县心安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CQCFC728
住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陈辛庄村村委会南300米路西
2026年6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冠县心安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8日接我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表反馈:你公司日间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复中心共建项目建设用地地块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擅自开工并完成建设的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你公司日间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复中心共建项目建设用地地块面积6667平方米,该项目属于“一住两公”用地,变更前应按照规定对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用途变更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6月1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土壤与固废科移交表、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冠县心安医院有限公司宗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函》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信息线索;
2、2026年6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项目现场照片3份,证明你公司日间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复中心共建项目用地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
3、2026年6月2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日间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复中心共建项目用地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
4、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山东鑫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冠县心安医院有限公司地块重点监测报告(节选页)、《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NY/T4608-2025)各1份,证明你公司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农用地土壤环境敏感度为优先保护类农用地的情况;
5、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土地入股合作合同书》、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该公司冠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乡字第3715252025XG0007519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日间照料中心及精神康复中心共建项目用地的基本情况、用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
6、6、2026年6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冠县心安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文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冠县)罚告〔2026〕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土壤污染防治类第1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裁量等级5;
2、涉及面积的判定标准为5000m2以上不足10000m2,裁量等级3;
3、土壤环境敏感度的判定标准为优先保护类农用地,裁量等级5;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伍佰叁拾壹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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