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执法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县)罚〔2026〕1-6号

时间: 2026-06-29 17:16

索引号

11371500MB2878706K/2026-46274852

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6-29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县)罚〔2026〕1-6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罚〔2026〕1-6

当事人名称:山东冠县超顺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0523880788

地址:冠县北馆陶政府驻地

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冠县超顺轴承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检查时轴承加工项目处于生产状态,在磨床加工环节产生废乳化液、废液压油、废磨削泥等危险废物,依据《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每年1月31日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你公司只能提供2026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无法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材料。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3月2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照片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3月27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和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

2、2026年3月2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情况;

3、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年产100万套轴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审批意见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材料、2025-2026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备案表、委托处置合同和转移联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生产环节产生废乳化液、废液压油、废磨削泥等危险废物,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1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情况;

4、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李天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聊环(冠县)罚告〔2026〕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调查证实你公司无违法所得;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已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进行申报,裁量等级3;

2、危险废物年产生量的判定标准为5吨以上不足10吨,裁量等级3;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判定标准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不适用本案的情形,本裁量因子不予采纳;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2026年3月2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份以来危险废物产生台账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没有产生违法所得的情况。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贰佰捌拾壹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