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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县)罚〔2026〕5-10号

时间: 2026-07-24 09:28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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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7-24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县)罚〔2026〕5-10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县)罚〔2026〕5-10号

当事人名称:冠县鑫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翠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N512E08 

地址:冠县定远寨镇王海子村西临莘路西侧 

2026年5月28日接上级交办线索(信访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冠县鑫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检查发现在你公司厂区西侧库房内贮存有10个吨桶,吨桶内装的液体有8个已装满,其中2个未装满(约85%),经询问现场负责人王延松,吨桶内装的是酸洗生产线产生的废盐酸,经查看该场所为独立空间,库房内地面已硬化(未做防渗漏及围堰),废盐酸在吨桶内独立贮存,现场无异味。经查阅你公司年表面处理5万吨钢管、护栏板及交通设施配件项目环评批复(冠环报告表〔2018〕216号),你公司酸洗生产线产生的废盐酸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336-064-17),应贮存在车间外南侧的废盐酸罐内。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及视频光盘1份,证明你公司酸洗生产线产生的废盐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2、2026年5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酸洗生产线产生的废盐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3、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冠县鑫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杨翠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冠县鑫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王延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5、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冠县鑫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表面处理5万吨钢管、护栏板及交通设施配件项目环评批复(冠环报告表〔2018〕216号)及环评影响报告表精选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酸洗生产线产生的废盐酸属于危废废物,应贮存在车间外南侧的废盐酸罐内的情况;

6、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冠县鑫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证书编号:91371525MA3N512E08001P)、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酸洗生产线产生的废酸,需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7、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7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聊环(冠县)罚告〔2026〕5-10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9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计算公式、计算过程见附件),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裁量等级3;

2、混合物数量的判定标准、裁量等级不予采纳;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判定标准为不满 3 个月,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未予采纳;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2026年5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至今废盐酸入库台账1份、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各1份,“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酸洗生产线产生的废盐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没有产生违法所得的情况。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壹佰捌拾柒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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