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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冠县)罚〔2026〕3-7号

时间: 2026-07-09 10:40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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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7-09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冠县)罚〔2026〕3-7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环(冠县)〔2026〕3-7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冠县诚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D5LM5J7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洁  

详细地址: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中段路南    

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按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土壤监测频次为1次/5年;镀锌线有组织废气监测内容(DA001、DA002、DA004排气筒)林格曼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臭气浓度、氨气、氯化氢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DA005抛丸工序排气筒监测内容颗粒物,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厂界臭气浓度、氨气、氯化氢、颗粒物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经查你公司DA005抛丸工序排气筒颗粒物2024年下半年、2025年全年未按照排污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2026年5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3、2026年5月25日调取的冠县诚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证书编号:91371525MAD5LM5J7R001P)复印件(部分节选2页、3页、30页)3份,检测报告2份,证明你公司落实排污许可的情况、废气开展自行监测要求、频次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4、2026年5月25日的调取冠县诚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1万吨镀锌板带、15000吨建筑器材配套设施及15000吨电力件配套设施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冠行审环评书[2024]2号)和年产31万吨镀锌板带、15000吨建筑器材配套设施及15000吨电力件配套设施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产生、排放及需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5、2026年5月25日的调取冠县诚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于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6年5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冠县)罚告〔2026〕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计算公式、计算过程见附件),综合考虑,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开展自行监测,裁量等级3;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补救措施和改正态度两项裁量因子不适宜本案修正裁量,因此补救措施和改正态度两项裁量因子未采纳;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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