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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6-03-11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冠县)罚〔2026〕5-4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环(冠县)罚〔2026〕5-4号
当事人名称:冠县辰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609667131
地址:冠县闫营东1000米路北
2026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冠县辰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1月31日14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2026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线索:冠县辰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电力数据异常(应急报警),接线索后立即对你公司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查阅你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后,应采取的措施为:停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粉磨站生产线电量控制室值班记录显示:1月31日粉磨站生产线各生产工序在17时均有电量电流产生,生产线属正常生产状态,经调取你公司车间视频监控,你公司上料输送工序的停产时间为17点55分,球磨机生产工序的停机时间为18点36分,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粉磨站生产线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后存在生产情况,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1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证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位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2026年2月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特殊时段未按照排位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3、2026年2月1日,调取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第1页、第2页、第32页,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需落实措施要求;
4、2026年1月31日,《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收到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5、2026年2月1日,调取的冠县辰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广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张道利、张西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7、2026年2月1日,调取的冠县辰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绿色生态高效节能清洁生产粉磨新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冠行审环评表〔2020〕30号)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
8、2026年2月1日,调取的冠县辰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部分复印件和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编号:3715252025GB005)各1份,证明你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落实的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
9、2026年2月1日,调取的你公司粉磨站生产线电量控制室值班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粉磨站生产线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后存在生产行为,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停产措施情况;
10、2026年2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冠县)罚告〔2026〕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对你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计算公式、计算过程见附件),综合考虑,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完全落实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裁量基准1。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的判定标准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3、排放污染物类别的判定标准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补救措施裁量情况,此案不适宜补救措施裁量,因此此项修正因素未采用;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叁佰肆拾叁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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