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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6-03-04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冠县)罚〔2026〕1-1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县)罚〔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川创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93635270D
地址:冠县北馆陶镇政府驻地315省道东侧
根据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app推送冒泡站点溯源整治检查任务,2026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川创轴承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轴承磨床、超精工序处于生产状态,所处车间为密闭车间。经查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竣工验收材料,超精工序产生VOCs,需经管道+油雾净化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检查中发现位于东车间的5台超精机处于生产使用状态,未安装集气管道并连通至VOCs废气治污设施。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1月1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照片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1月13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和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2、2026年1月1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2026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年产600万套精密轴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审批意见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材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超精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采用经管道+油雾净化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治理的情况;
4、2026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清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王清显的身份;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冠县)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3;
2、建设地点的判定标准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的判定标准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的情形不适用本案,不予采纳;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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