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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冠县)罚〔2026〕5-2号

时间: 2026-03-10 10:57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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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3-10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冠县)罚〔2026〕5-2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县)〔2026〕5-2号

当事人名称:聊城华创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洪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MW5JF4W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辛集镇兴太集村西首259省道北侧路东

2026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华创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将2024年3月以来电解工序产生的废化纤布(废物代码900-041-49)存放在1号车间北侧,现场称重,重量为0.6655吨。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化纤布),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2、2026年1月1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3、2026年1月13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聊城冠县尚敖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出租方)与聊城华创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承租方)签订的工业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聊城冠县尚敖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将厂房、生产设备及环评使用权一并租赁给你公司的情况;

4、2026年1月13日调取的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冠县供电公司出具的聊城华创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证明你公司处于真实的经营状态;

5、2026年1月13日调取的聊城冠县尚敖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出租方)环评复印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分节选)和聊城华创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

6、2026年1月13日调取的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聊城冠县尚敖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出租方)年产100万克拉宝石级人工培育钻石和3000万克拉人造金刚石及100万支复合片钻头项目;5000万克拉金刚石微粉项目、300万套合成套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冠行审环评表〔2022〕13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产生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情况;

7、2026年1月13日调取的聊城华创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71525MA3MW5JF4W001x)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落实排污登记管理的情况;

8、2026年1月13日调取的聊城华创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李洪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9、2026年1月13日调取的聊城华创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贾风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10、2026年1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冠县)罚告〔2026〕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9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计算公式、计算过程见附件),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裁量等级3;

2、混合物数量的判定标准未采纳;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判定标准为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补救措施修正因素未采纳;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2026年1月1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13日调取的危险废物废化纤布产生环节及入库环节记录表和2024年、2025年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各1份;2024年和2025年危险废物(废化纤布)产生环节记录表各1份;2026年2月9日调取的危险废物(废化纤布)转移联单1份,证明你公司电解工序产生的废化纤布,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没有产生违法所得的情况。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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