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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冠县)罚〔2026〕3-1号

时间: 2026-03-06 10:33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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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3-06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冠县)罚〔2026〕3-1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县)罚〔2026〕3-1号

当事人名称:冠县新铂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俊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EL235D9A

地址:冠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与武训大道交叉口东1100米路北

2026年2月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冠县新铂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经查看冠县新铂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1万吨热镀铝锌镁板项目于2025年5月29日备案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建设内容为热镀铝锌镁板生产线一条。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你公司上卷开卷、入口活套、脱脂、退火还原、钝化、干燥、拉矫等设备已建设安装完成;未建设安装的设备有:电力设备、锌锅、气刀系统、高塔冷却、液压站和纠偏、缝焊机、水冷等。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年产31万吨热镀铝锌镁板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查你公司年产31万吨热镀铝锌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2月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份和现场检查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你公司年产31万吨热镀铝锌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2、2026年2月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你公司年产31万吨热镀铝锌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3、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1份(部分),证明你公司年产31万吨热镀铝锌镁板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的情况;

4、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冠县综合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通知(冠政发〔2025〕6号)和项目位置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的情况;

5、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冠县新铂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吴俊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冠县新铂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崔凤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7、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冠县)罚告〔2026〕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裁量等级1;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的判定标准为报告书,裁量等级3;  

3、项目建设地点的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判定标准为3 个月以上不满 6 个月,裁量等级2;

5、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玖佰叁拾柒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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