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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6-02-27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冠县)罚〔2026〕移-1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环(冠县)罚〔2026〕移-1号
当事人名称:冠县鸿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QLU6R1J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东古城镇309国道十字路口东500米路北
2025年12月8日,我局接到山东省机排处推送冠县鸿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问题线索:鲁P8GB58、鲁P6YH77、冀D04P46、豫JJS167检测过程中烟度值明显异常,疑似可见黑烟。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调阅你公司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平台记录,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3月17日、3月24日分别对排气上线检测过程中存在目视可见黑烟现象的蓝色牌照柴油车辆鲁P6YH77、冀D04P46、鲁P8GB58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豫JJS167排气上线检测时,因人工审核不合格,你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了退办处理。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排气上线检测并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省机排处推送冠县鸿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问题线索1份,证明山东省机排处向我局推送你公司问题线索的情况;
2、2025年12月1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证据9份及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3月17日、3月24日分别对排气上线检测过程中存在目视可见黑烟现象的蓝色牌照柴油车辆鲁P6YH77、冀D04P46、鲁P8GB58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情况;
3、2025年12月2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025年3月11日、3月17日、3月24日分别对排气上线检测过程中存在目视可见黑烟现象的蓝色牌照柴油车辆鲁P6YH77、冀D04P46、鲁P8GB58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情况;
4、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聊城市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平台调取的你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3月17日、3月24日分别出具的蓝色牌照柴油车辆鲁P6YH77、冀D04P46、鲁P8GB58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1份(报告编号分别为:371525862503111400214021、371525862503171101014021、371525862503241512294021),证明你公司出具属于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情况;
5、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相关规定1份,证明你公司在对柴油车进行排气上线检测过程中应遵守的结果判定标准的情况;
6、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冠县鸿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亚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的情况;
7、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冠县鸿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520112322)1份、山东鑫涛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校准证书封皮复印件22份,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检测设备的校准情况;
8、2025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聊环(冠县)罚告〔2026〕移-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4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对你公司对机动车排气上线检测出具虚假在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行为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出具虚假报告不足 5 辆,裁量等级1;
2、资质情况的判定标准为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因车辆无法召回复测,不予采纳;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调取的你公司蓝色牌照(鲁P6YH77、冀D04P46、鲁P8GB58)3辆车的机动车检测费收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在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行为违法所得为210元整。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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