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执法结果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冠县)罚〔2026〕5-3号

时间: 2026-03-03 15:17

索引号

11371500MB2878706K/2026-46064554

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3-03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环(冠县)罚〔2026〕5-3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环(冠县)罚〔2026〕5-3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冠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西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F1U9E5A

地址:冠县辛集镇兴太集村南首

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冠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2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线索:显示山东冠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电力数据异常。接线索后立即对你公司落实重污染橙色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查阅你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应采取的措施为:进步式加热炉、穿孔机生产线停产(机加工除外)。经现场查看你公司生产记录,记录显示:22日至26日夜间均有生产记录,经调取你公司用电记录、天然气使用记录,22日至26日用电量日均在8千度以上,天然气每日流量均在3千Nm3以上,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李树翠,该负责人承认在22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后,22日至26日每晚上20时到次日凌晨6时生产车间都在正常生产。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2026年1月2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3、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节选复印件(第1页、第2页、第24页)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需落实措施要求;

4、2026年1月2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收到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的情况;

5、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山东冠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耿西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山东冠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李树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7、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年产10万吨无缝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批复(冠环报告表〔2017〕143号)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审批的情况;

8、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部分复印件和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编号:3715252025GB373)各1份;证明你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落实的应急响应停产措施的情况;

9、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生产车间生产记录、用电记录、天然气使用记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进步式加热炉、穿孔生产线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后存在生产行为,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停产措施的情况;

10、2026年1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冠县)罚告〔2026〕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二类排污许可管理类,第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对你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计算公式、计算过程见附件),综合考虑,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完全落实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裁量等级1;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的判定标准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3、排放污染物类别的判定标准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补救措施裁量情况,此案不适宜补救措施裁量,因此此项修正因素未采用;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叁佰肆拾叁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