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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4-11-04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冠)环罚〔2024〕3-22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冠)环罚〔2024〕3-22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福科曼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BPR8D95J
详细地址: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西十里营村村南300米
2024年10月1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福科曼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清洗防锈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在清洗防锈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废气治理设施为油雾净化器+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配套安装的废气治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1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2、2024年10月1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3、山东福科曼传动机械有限公司2023年2月16日取得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意见(冠行审环评表【2023】6号),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产生的情况;
4、山东福科曼传动机械有限公司2023年7月4日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登记表》(编号:91371525MABPR8D951001X)1份,证明你公司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情况;
5、山东福科曼传动机械有限公司2023年7月8日《年产8万米直线导轨及2万套滑块项目(一期)》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的情况、生产过程中废气产生的情况;
6、2024年10月14日,山东福科曼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张学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4年10月14日,山东福科曼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梁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的情况;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指出用于治理生产过程中在清洗防锈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油雾净化器+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未开启的问题后,你公司立即采取了措施,开启了治理设施,改正了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2024年10月1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已立即采取措施改正了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5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2024〕3-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10月2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2024〕3-22号)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5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3;
2、建设地点的判定标准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的判定标准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修正因素因整改时效,不予采纳,裁量等级未选择;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1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2、2024年10月1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3、山东福科曼传动机械有限公司2023年2月16日取得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意见(冠行审环评表【2023】6号),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产生的情况;
4、山东福科曼传动机械有限公司2023年7月8日《年产8万米直线导轨及2万套滑块项目(一期)》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的情况、生产过程中废气产生的情况;
5、山东福科曼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地理位置位于工业园区的情况;
6、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公司员工花名册各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微型企业;
7、2024年10月19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山东福科曼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10、山东福科曼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证明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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