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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4-10-23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冠)环罚〔2024〕3-19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冠)环罚〔2024〕3-19号
当事人名称:冠县广跃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金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CT2YC18
详细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贾镇高庄铺村
2024年9月1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冠县广跃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机械配件生产线正在生产,焊接工序正在焊接,检查发现三处焊接点位未配备并使用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焊烟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9月1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2024年9月2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2024年5月22日,冠县广跃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登记编号:91371525MA3CT2YC18001X),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份(部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部分),聊城市聚星祥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W231318W1),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为豁免类的情况;
5、冠县广跃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宫金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8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2024〕3-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10月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2024〕3-19号)等证据为凭。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9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5;
2、废气类别的判定标准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
3、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的判定标准为环评豁免类,不予采纳;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裁量因素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修正因素因整改时效,不予采纳,裁量等级未选择;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9月1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2024年9月2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2024年5月22日,冠县广跃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登记编号:91371525MA3CT2YC18001X),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4、2024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公司员工花名册各1份,证明该公司为小微型企业;
5、2024年7月12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冠县广跃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6、冠县广跃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制度的行为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证明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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