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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冠)环罚〔2024〕6-7号

时间: 2024-09-23 10:30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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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9-23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冠)环罚〔2024〕6-7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冠)环罚〔2024〕6-7号

 

当事人名称:冠县兰沃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邢同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525495114500R

地址:冠县兰沃乡大兰沃村 

2024年7月22日,我局对你卫生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卫生院正常经营,DR室、胃肠室、CT室三个部门涉及使用射线装置,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已于2024年7月1日有效期届满。你卫生院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7月2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及视频光盘1份,证明你卫生院使用射线装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2、你卫生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鲁环辐证[15675])部分复印页,证明你卫生院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3、2024年7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卫生院基本情况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4、你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邢同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卫生院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侯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卫生院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2024〕6-7号),责令你卫生院停止违法行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期手续。2024年8月19日检查时,你卫生院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期手续,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3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2024〕6-7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已经责令你卫生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8月1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资料各1份,证明你卫生院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4年9月9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2024〕6-7号),告知你卫生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卫生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卫生院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辐射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对你卫生院使用射线装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计算公式、计算过程见附件),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所得的判定标准为不足5万元,裁量等级3;2、涉及放射类型的判定标准为Ⅲ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1;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未予采纳;4、工作场所防护情况的判定标准为有防护措施,裁量等级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判定标准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6、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未予采纳;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机关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24年7月2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7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该卫生院2024年7月2日至7月22日放射科收入情况,证明该卫生院违法所得为1665元;2、该卫生院2024年7月22日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鲁环辐证[15675])部分复印页,证明该卫生院涉及放射类型为Ⅲ类射线装置,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3、2024年7月2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7月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山东同益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3月8日检测、3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鲁同益(STHB)检字2024第009号、010号、011号,证明该卫生院工作场所防护情况;4、2024年8月1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资料各1份,证明该卫生院改正违法行为情况;5、该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证明该卫生院性质为机关事业单位;6、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冠县兰沃卫生院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该卫生院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7、冠县兰沃乡卫生院使用射线装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证明对该卫生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辐射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陆拾伍元整。

2、罚款壹万玖仟捌佰肆拾叁元整。

限你卫生院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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