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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聊(冠)环责改〔2024〕5-10号

时间: 2024-07-08 14:52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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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7-08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聊(冠)环责改〔2024〕5-10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聊(冠)环责改〔2024〕5-10

当事人名称:冠县民发轴承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跃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F6TRT77

详细地址:冠县甘官屯镇连寨前村

2024年6月28日-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噪声扰民信访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核查期间你单位正常生产,冠县环境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人工监测。2024年7月1日,冠县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冠环监(委)字 第ZS070101号),显示1#厂界西监测点噪声测量修正值50.3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规定的2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夜间)50dB(A)的标准限值。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6月28日-2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证明照片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6月28日夜间至29日凌晨,对你单位进行噪声扰民信访问题核查,冠县环境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人工监测。

2、2024年7月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

3、2024年7月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监测报告(冠环监(委)字 第ZS07010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将监测结果及监测报告(冠环监(委)字 第ZS070101号)复印件送交你单位签收,并告知监测结果为超标。

4、2024年7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年加工300吨精密轴承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8月25日取得冠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冠环报告表[2017]344号)、2018年11月20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冠环验[2018]547号)、2020年6月填报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材料各1份;证明你单位需要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规定的2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排放标准限值。

5、2024年7月1日冠县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冠环监(委)字 第ZS070101号)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各1份;证明你单位1#厂界西监测点噪声测量修正值50.3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规定的2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夜间)50dB(A)的标准限值。

6、2024年7月2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耿跃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耿跃民的身份;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并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后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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