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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4-07-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冠)环罚〔2024〕5-7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冠)环罚〔2024〕5-7号
当事人名称:冠县硕盛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05238814XU
详细地址:冠县北馆陶镇政府驻地
2024年 6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我局接冠县县委第二巡察组反馈线索,继续对北馆陶镇工业园区利用雨水管网排污问题进行排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厕所冲洗废水、工人洗手池洗手废水,通过下水道汇流到厂区外的雨水收集井口中,流向工业园区西侧的农灌沟渠。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6月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行为。
2、2024年6月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自2021年1月份开始将职工生活废水排入雨水收集口通过雨水管道外排环境的情况;
3、2024年5月31日中共冠县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协助巡察工作函》及6月4日巡察组反馈的视频资料(截图2张)各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外北侧的雨水管道内有排放污水的行为。
4、你单位提供的2021年1月18日租赁山东省冠县璞鑫轴承有限公司的车间、设备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合同,年产200万套轴承以及轴承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冠环报告表〔2018〕95号)及自主验收材料等;证明你单位生产环节的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经管道流到化粪池中处理后,再清理外运。
5、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3773-2019《山东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部分节选)及关于冠县硕盛轴承有限公司外排生活废水的认定说明各1份,证明该公司职工人数、生活废水产生量、排放量等情况。
6、冠县北馆陶镇工业聚集区绿地水系规划图、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图扫描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所属的冠县北馆陶镇工业聚集区绿地水系规划、给排水规划及雨水、给水和污水管网等规划、分布情况。
7、冠县硕盛轴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庆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配合调查人员刘庆航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7月8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2024〕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2024〕5-7号)等证据为凭。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四)水污染防治类第2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废弃物类型★的判定标准为生活污水,裁量等级1;废弃物数量的判定标准为5吨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判定标准为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的裁量因子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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