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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冠)环罚〔2024〕5-5号

时间: 2024-06-10 10:56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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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6-10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冠)环罚〔2024〕5-5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聊(冠)环罚〔2024〕5-5

当事人名称:冠县科瑞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FA50982

详细地址:冠县清水镇杜行村

我局2024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2台推杆式燃气退火炉正在生产,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检查中你单位只能提供2022年7月份的自行监测报告(聊润环字[2022]第120712号),证明对有组织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进行了监测,无法提供2022年8月至今的自行监测报告。发现你单位自2022年8月份至今,未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证据;证明你单位2022年8月份至今,未对生产期间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自行监测。

2、2024年4月2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2022年8月份至今,未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2024年4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聊城市润森环保有限公司2022年8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聊润环字[2022]第120712号),证明你单位在2022年7月18日对2根推杆式燃气退火炉排气筒开展了有组织废气的监测。

4、年加工轴承配件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冠环报告表[2017]210号)、验收意见(冠环验[2018]482号);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天然气燃烧废气,根据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要求,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8)的规定,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做好自行监测。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819-2017)(部分);证明你单位需要对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无组织厂界颗粒物污染物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监测。

6、冠县科瑞轴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和法定代表人刘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527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2024〕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52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2024〕5-5号)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或弄虚作假,裁量等级5;废气类别的判定标准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的判定标准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本案违法行为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判定)不予采纳;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单位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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