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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冠)环罚〔2024〕1-7号

时间: 2024-06-19 09:23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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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6-19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冠)环罚〔2024〕1-7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冠)环罚〔2024〕1-7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061591447

法定代表人:钱金辉      

详细地址:冠县北环路(汽车站东1000米路北)

我局2024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区内工人正在进行露天喷漆作业,喷漆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21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从事露天喷漆作业,喷漆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2024年3月21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从事露天喷漆作业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钱金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张宝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从事露天喷漆的作业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之规定。

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指出你公司从事露天喷漆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违法行为后,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2024年3月21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44月25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字〔2024〕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4月2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字〔2024〕1-7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你公司从事露天喷漆作业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的判定标准为无环境功能划,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判定标准为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

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21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从事露天喷漆作业,喷漆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2024年321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从事露天喷漆作业,喷漆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和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职工花名册各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情况

4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5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从事露天喷漆作业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证明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依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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