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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4-01-25
行政处罚决定书聊( 冠)环罚字〔2023〕6-31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冠)环罚字〔2023〕6-31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山东统亚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70520013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振兴
详细地址:冠县工业园区
2023年11月21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山东统亚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机加工车间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焊烟收集处理设施布袋除尘器正在运行,检查人员要求停止使用后对布袋除尘器开仓检查,发现除尘器内无布袋,且存在严重锈蚀情况。2023年12月19日,我局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问题反馈后,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25日和26日,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该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由你公司职工陈文钦负责运行、维护,2023年1月27日,陈文钦和张森在对焊烟收集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时,发现仓内布袋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堵塞,二人就拆除了布袋,安装了除尘滤芯,执法人员现场对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管道进行了破窗查看,管道内装有除尘滤芯,情况属实。你公司将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由布袋除尘改为滤芯除尘后,未将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变更填报,上述行为属于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反馈信息和我局接到反馈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问题反馈我局;
2、2023年12月19日、2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证据各2份,证明你公司除尘器内无布袋,管道内装有除尘滤芯的情况;
3、2023年12月19日、25日和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除尘器内无布袋,管道内装有除尘滤芯的情况;
4、山东统亚板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71525670520013B001Z)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5、山东统亚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陈振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陈文钦、张建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字〔2023〕6-3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复查,经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你公司已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填报,改正了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2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字〔2023〕6-31号)和送达回证(聊(冠)环责改回字〔2023〕6-31号)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1月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71525670520013B001Z)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4年1月11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字〔2023〕6-31号)、《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聊(冠)环听告字〔2023〕6-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1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字〔2023〕6-31号、聊(冠)环听告回字〔2023〕6-31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你公司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计算公式、计算过程见附件),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填报部分排污信息,裁量等级3;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判定标准为9 个月以上不满12 个月,裁量等级4;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3次以上,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9日、2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证据各2份,证明你公司除尘器内无布袋,管道内装有除尘滤芯的情况;
2、2023年12月19日、25日和2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除尘器内无布袋,管道内装有除尘滤芯的情况;
3、2024年1月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71525670520013B001Z)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4、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山东统亚板业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各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情况;
5、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山东统亚板业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6、山东统亚板业有限公司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1份,证明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壹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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