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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4-0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冠)环罚字〔2023〕6-32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冠)环罚字〔2023〕6-32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山东力润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72231362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建高
详细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与苏州路交叉口西20米路北
经聊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决定于2023年12月21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月22日12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我县要求各相关企业严格执行《2023年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公示版)的要求,你公司应落实停产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8日对山东力润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调取2023年12月27日晚21点02分至28日凌晨3点48分时段的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北车间喷塑生产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你公司未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落实停产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频监控截图和视频光盘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落实停产措施;
2、2023年12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落实停产措施;
3、《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文件送达回执和《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各1份,证明你公司书面接到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及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通知的具体时间、措施要求和解除、终止时限;
4、山东力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节选照片打印件(证书编号:91371500672231362T001P)和《2023年冠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公示版)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应在本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落实停产措施;
5、山东力润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杨建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刘延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未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落实停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对你公司实施了查封,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改正了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2023年12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查封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对你公司未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落实停产措施予以查封情况。
我局已于2024年1月3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字〔2023〕6-32号)、《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聊(冠)环听告字〔2023〕6-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字〔2023〕6-32号、聊(冠)环听告回字〔2023〕6-32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你公司未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落实停产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计算公式、计算过程见附件),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措施,裁量等级5;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的判定标准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3、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3次以上,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频监控截图和视频光盘各1份,证明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措施的情况;
2、2023年12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未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措施的情况;
3、山东力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节选复印件(证书编号:91371500672231362T001P)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情况;
4、2023年12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查封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5、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和山东力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情况;
6、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山东力润新能源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7、山东力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落实停产措施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证明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捌万伍仟壹佰伍拾陆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后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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