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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3-08-17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聊(冠)环责改字〔2023〕2-30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聊(冠)环责改字〔2023〕2-30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冠县清泉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868182523H
投资人:杜广仁
详细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定远寨乡许马村北329省道680公里处路南
2023年7月31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进行检测,据2023年8月1日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C230731003HZB)显示,你加油站3#加油枪气液比为1.02、4#加油枪气液比为0.95、5#加油枪气液比为1.17。其中4#加油枪气液比超出《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气液比限值范围(限值范围为1.0-1.2),检测结论气液比不达标。你加油站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31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C230731003HZB)1份、《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原始记录》1份,证明你加油站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气液比超出限值范围以及现场检测的情况;
2、2023年8月1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基本情况和向你加油站送达检测报告的情况;
3、《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1份,证明你加油站气液比应遵守的标准规定的限值范围;
4、冠县清泉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投资人杜广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的基本情况和投资人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郑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公司、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公司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加油站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我局将对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加油站停产整治并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后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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