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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2-07-0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冠)环罚字〔2022〕1-19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冠)环罚字〔2022〕1-19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山东冠县金瑞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074435963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墨芳
详细地址:冠县桑阿镇袁菜庄
在我局2022年6月9日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2021年季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资料;
2、2022年6月1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山东冠县金瑞纺织有限公司1600万米白坯布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冠环报告表〔2016〕240号);
4、山东冠县金瑞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山东冠县金瑞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墨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6月16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字〔2022〕1-19号)、《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聊(冠)环听告字〔2022〕1-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1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字〔2022〕1-19号、聊(冠)环听告回字〔2022〕1-19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监测的,裁量等级5;
2、企业规模的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3、废气类别的判定标准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
4、违法次数的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裁量等级1。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资料;
2、2022年6月1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山东冠县金瑞纺织有限公司1600万米白坯布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冠环报告表〔2016〕240号);
4、山东冠县金瑞纺织有限公司职工花名册;
5、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文件;
6、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山东冠县金瑞纺织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
7、山东冠县金瑞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拾壹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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