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抽查计划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2025年度部门内部及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时间: 2025-03-25 15:50

索引号

11371500MB2878706K/2025-45682544

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3-25

名称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2025年度部门内部及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序号

权责清单

事项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主体

牵头科室

1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

事项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2月—12月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2

核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重点检查

事项

全年开展1次抽查,抽查比例100%

2月—12月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综合科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序号

监管领域

联合监管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

时间

发起

科室(单位)

配合

部门

检查

主体

备注

1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45%,抽查一次

3月—7

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利

县相关部门


2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2.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3.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4.副产四氯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45%,抽查一次

3月—7

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相关部门

冠县无企业涉及此项检查

3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70%抽查一次

2月—12月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综合科

公安县卫健委

相关部门


4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

染排放跨部门综合监管

 

非道路移动机

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2%抽查一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3月-11月

冠县机动车排气监测管理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部门


5

环境保护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

综合监管

 

纳入重污染天

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根据发布

重污

染天

气预

报预

警时

间确

 

大气环境科、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

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