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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5-03-25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2025年度部门内部及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序号 | 权责清单 事项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主体 | 牵头科室 |
1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 事项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2月—12月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 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2 | 核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重点检查 事项 | 全年开展1次抽查,抽查比例100% | 2月—12月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综合科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
序号 | 监管领域 | 联合监管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 时间 | 发起 科室(单位) | 配合 部门 | 检查 主体 | 备注 |
1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45%,抽查一次 | 3月—7月 | 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 | 县相关部门 | |
2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2.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3.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4.副产四氯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45%,抽查一次 | 3月—7月 | 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相关部门 | 冠县无企业涉及此项检查 |
3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70%,抽查一次 | 2月—12月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综合科 | 县公安局、县卫健委 | 县相关部门 | |
4 |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 染排放跨部门综合监管
| 非道路移动机 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抽查一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3月-11月 | 冠县机动车排气监测管理科、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相关部门 | |
5 | 环境保护 |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 综合监管
| 纳入重污染天 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根据发布 重污 染天 气预 报预 警时 间确 定
| 大气环境科、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 | 县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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