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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1-12-06
专家解读:《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12月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大气环境科负责人成连宾从政策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对《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进行了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1年10月28日,《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1〕104号)发布,要求各城市要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确村确户情况、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及户);同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区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20〕27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发<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聊政通字〔2020〕64号),结合我县近年来城市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了调整,对高污染燃料种类进行了更新。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1〕104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发<关于调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聊政通字〔2020〕64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聊城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有关内容的通知》
三、出台目的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优化我县能源结构,提高我县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重要举措
Ⅲ类燃料禁燃区(包括县主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北、北环路以南区域,其中未实现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暂不纳入禁燃区。此区域内现有火电企业、热电企业除外。)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类别为: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Ⅱ类燃料禁燃区(县工业园区建成区除Ⅲ类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区域)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类别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五、监管措施
1、责任部门:县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投资促进、生态环境等部门具体负责。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六、监督举报途径
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0635-12369
七、通告有效期限
2021年12月6日—2025年12月31日
八、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具体联系人:成连宾
咨询电话:0635-605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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