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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3-03-30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 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 依据 | 备注 |
1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1.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未按要求安装及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污泥处置不规范、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等环境违法行为。2..通过检查设施运行状况,查阅运行台账资料等形式,查看污水管理、污泥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台账管理等工作环节是否规范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4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 县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2 | 涉消耗臭氧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销售ODS企业和单位4副产四氯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等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备案情况,对销售ODS企业备案情况,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单位的备案情况,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的企业ODS采购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4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 县相关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冠县无企业涉及此项检查 |
3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100% | 县相关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 3、《山东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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