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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2024-03-04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2024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监管领域 | 联合监管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 时间 | 发起 科室(单位) | 配合 部门 | 检查 主体 | 备注 |
1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45%,抽查一次 | 3月—7月 | 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 | 县相关部门 | |
2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2.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3.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4.副产四氯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为45%,抽查一次 | 3月—7月 | 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相关部门 | 冠县无企业涉及此项检查 |
3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比为70%,抽查一次 | 2月—12月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综合科 | 县公安局、县卫健委 | 县相关部门 | |
4 |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跨部门综合监管
|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2%,抽查一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3月-11月 | 冠县机动车排气监测管理科、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大队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相关部门 | |
5 | 环境保护 | 重污染天气应急跨部门综合监管
|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涉气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根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时间确定
| 大气环境科、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大队 | 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 | 县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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