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事后公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冠)环不罚〔2026〕6-1号

时间: 2026-03-17 16:25

索引号

11371500MB2878706K/2026-46091214

发布机构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3-17

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冠)环不罚〔2026〕6-1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冠县)不罚〔2026〕6-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百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IU JIHU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98673078R

详细地址:山东冠县工业园

2026年1月2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委托山东迈特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山东百佳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期间排放的废气开展了监督性检测,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参与了上述监督性检测活动。2026年1月30日,山东迈特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T-2026-013009),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无量纲)分别为:22、21、20,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规定的厂界臭气浓度(无量纲)20的排放限值,你公司所排放的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无量纲),分别超标0.1倍、0.05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1月2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现场检查视频各1份,证明对你公司正常生产期间所排放的废气开展监督性检测的情况;

2、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冠县综合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通知》(冠政发【2025】6号)(部分)文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工业园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为二类区,产生的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应执行(无量纲)20的排放限值;

3、2026年2月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送达回证》1份和2026年2月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向你公司送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MT-2026-013009)并告知废气检测结果超标的情况;

4、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山东百佳食品有限公司年产7200吨脱水蔬菜粉(干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和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

5、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山东百佳食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71500798673078R001w)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落实排污登记管理的情况;

6、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山东百佳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负责人LIU JIHUA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2026年1月27日,执法人员调取山东百佳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崔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8、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冠县)不罚告〔2026〕6-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不予处罚情形第七项:“(七)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0.1倍以内,或pH值5以上10以下,或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收到超标报告后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遵守排污许可制度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加强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学习、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