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转办事项 | 调查处理情况 |
20240116-6号 | 聊城市冠县辛集镇恒润搅拌站,无环保手续,环境污染严重。 | 经调查,该公司东临247省道,南临山东聊城祥云纺织有限公司(已倒闭,废弃工厂),西临沟渠和农田,北临天然气公司(在建),因市场原因未生产,经调取该公司用电量,自2023年12月13日后基本无用电量,处于停产状态。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厂区内部分原有封闭式车间因自然资源部卫片图斑原因进行了拆除复耕,该处裸露地面均已采取覆盖措施。主要废气产污环节在砂石料上料工序、输送工序,上料口已采取集尘措施,粉尘吸收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物料输送为全密闭式输送带,经查看该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袋式除尘器),生产期间正常运行。该公司厂区周边建有防风抑尘网,砂石料库房配套安装了水雾喷淋设施,厂区内建有车辆冲洗平台、雾炮等,该公司主要产生的废水为冲洗罐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澄清后回用生产不外排,沉淀的废渣(砂石、混凝土)作为填方材料外运处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部分沉淀废渣临时存放在硬化地面上方,并进行覆盖,为进一步落实污染防治责任,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将废渣存放在密闭库房,截至目前,该公司已立行立改。 经查看该公司2023年12月2日第三方检测报告(恒达环检字〔2023〕1202003号),有(无)组织废气、噪音等污染物指标均能满足标准要求,同时执法人员走访了周边的部分门市,对该公司生产期间是否污染进行了解,均表示该公司无污染情况,未影响到正常生活。群众举报不属实。 |
20240327-2号 | 烟庄街道后张平村,济冠钢铁外排酸烟,刺鼻异味严重。
| 经现场勘查,该公司建有主体生产车间一座,东侧、南侧均为企业,西侧为乡村道路,西北约30米处为冠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执法人员通过对周边单位及群众进行走访,距离最近的合作社负责人表示,该公司生产状态下、南风时,酸洗工序排气筒散有轻微异味,近期已得到一定改善,其余场所和人员未向执法人员反映异味问题。2024年4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执法人员再次赶赴该公司进行调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酸洗、轧钢工序正常生产,酸雾喷淋塔、油雾净化器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厂区内无明显刺鼻异味。 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酸洗生产线于2023年 11 月份建成投产,酸洗槽生产时全部密闭,酸洗工序酸雾、新酸罐呼吸废气经密闭收集后共同进入二级酸雾喷淋塔进行处理,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执法人员查看该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2024年第一季度自行检测报告,有组织废气氯化氢、厂界无组织废气氯化氢排放浓度均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2024年4月1日上午,冠县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现场取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检测报告(编号SLWH2404004)显示,该公司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为 19,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20(无量纲)的排放标准。2024年4月11日,冠县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酸雾喷淋塔排气筒氯化氢、厂界无组织氯化氢进行了取样分析.4月12日检测报告(冠环(监)委字 2024年第FQ041201号、冠环(监)委字2024年第KQ041201号)显示,该公司有组织氯化氢检测结果为5.18mg/m3、厂界无组织氯化氢最大检测结果为 0.117mg/m3,均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990-2019)中 20mg/m3、0.2mg/m3的排放浓度限值。 冠县人民政府责成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进一步加大对该公司监管力度,督促其严格落实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
省督察[2024]25号 | 冠县店子镇东张固村,村民曲洪河私自回收危险废物WH18在北馆陶镇邢庄村村口。多次反映没有解决。(省厅受理编号20240411-6) |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地点位于北馆陶镇邢庄村西首,为一处院落,占地面积270平方米,南侧建有100平方米铁棚,其东边为空地、南边为居民住宅、西边为林地、北边为村内道路。此院落2024年3月初租赁,负责人为曲洪河,3月13日申领冠县献河再生资源站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5MADCHAAK9M,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销售。 2024年4月1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北馆陶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邢庄村进行暗访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举报人反映的“危险废物WH18”表述错误,应为“危险废物HW18”。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HW18危险废物类别为:焚烧处置残渣,行业来源:环境治理业。经查,现场未发现HW18类危险废物。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地点存放有大量黑褐色粉末,约50方左右,大部分堆放在南侧铁棚内,地面有少量黄色渗出液,渗出的液体汇流到铁棚西南侧一铁质水箱内,再经泵抽到西面墙边一铁槽内存放。收集点院内北侧地面为水泥铺设,南侧地面为红砖铺设,院落四周为砖墙,现场未发现渗坑或排污行为。经向经营者曲洪河了解,其收集的黑褐色粉末来源于周边轴承加工企业,渗出的液体再运回轴承厂回用于生产环节,无收集、外运相关记录。进一步向经营者曲洪河了解具体是周边哪些轴承加工企业时,当事人可能处于自身利益考虑,总是含糊其辞、答非所问,拒不供述详细信息,极度不配合,致使无法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为了摸清黑褐色粉末来源,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于3月12日至5月9日多次对冠县北馆陶镇、清水镇、甘官屯镇轴承磨床共17家加工企业进行排查。有关轴承企业均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的规定,将产生的磨削铁泥委托给有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提供了转运联单,未发现轴承加工企业存在将磨床产生的磨削铁泥私自转运、处置的情形。为进一步确定黑褐色粉末性质,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18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收集点进行了现场勘察采样。依据第三方检测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蓝城司鉴[2024]环损鉴字第35号),判定黑褐色粉末属于危险废物。 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收集点进行复查,现场堆存物已清理转移。通过派出所和交警队协助,发现4月18日18时49分一台冀D9F188的重型载货汽车对堆放的危险废物进行了转运,4月19日凌晨3时17分驶入济南市莱芜区241省道附近的莱钢集团。经调查取证,曲洪河经营的冠县献河再生资源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立案,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月14日冠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出具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冠公(食药环)不立告字[2024]1号)。 关于多次信访问题。从2024年3月6日至4月10日,共接到5次信访件,其中聊环电2次,来电3次,举报内容都是:冠县北陶镇邢庄村村西头路南,全天有收危废的(以前的林地),希望尽快处理。接承办单后,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联合北馆陶镇政府,已对该收集点进行了取缔,现已清理完毕。 |
省督察[2024]69号 | 聊城市冠县甘官屯镇连寨前村,民发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噪声扰民。(省厅受理编号20240701-11) |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冠县民发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位于冠县甘官屯镇连寨前村西首,法定代表人耿跃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F6TRT77,经营范围:轴承配件加工、销售。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东边为闲置厂房、南边为耕地、西边为冠县同芳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北边为进村道路;该公司年加工300吨精密轴承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8月25日取得冠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冠环报告表〔2017〕344号),2018年11月20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冠环验〔2018〕547号)。原料是轴承钢,产品轴承套圈,生产工艺:轴承钢-下料-电加热-镦粗-反挤压-冲压成型-冷却-检验-成品,2020年6月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在2024年6月26日,有人投诉该公司存在生产期间噪声扰民的问题。6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信访科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未生产。经现场勘察,该公司南侧生产车间门损坏、墙板多处破损,生产设备主要为电加热炉、冲床、车床等,用电量较大,受供电公司“峰谷平”阶梯电价影响,6月份开始转入夜间生产,白天不生产。6月28日夜间至29日凌晨,冠县环境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生产噪声进行人工监测。7月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冠环监(委)字第ZS070101号),显示1#厂界北监测点噪声测量修正值50.3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规定的2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50dB(A)(夜间)的标准限值。 7月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未生产。执法人员将监测报告复印件及监测结果告知负责人耿跃民,查看了生产车间构造和产噪设备布局,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验收材料,列举出减震降噪的常见方法,督促该公司及时进行整改。对该公司噪声超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冠县分局于7月3日立案,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于7月8日向冠县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整改照片,通过加装隔音墙板、更换车间大门、维护检修设备等措施,有效降低了生产噪声的排放。 7月9日,冠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冠县环境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开展了噪声监测,次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1#厂界北监测点噪声测量值49.6dB(A)(昼间)、49.1dB(A)(夜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规定的2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60dB(A)(昼间)、50dB(A)(夜间)的标准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七)超标排放污染物,噪声超标 1 分贝以内,收到超标报告后 7 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规定,7月19日冠县分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
省督察[2024]6号 | 聊城市冠县店子镇石头村,村南囤积大量的煤灰,粉尘污染严重。(省厅受理编号20240123-1) |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堆放粉煤灰位置为店子镇石头村村南紧邻村庄的一处空地,该空地东侧为耕地(种植的果树)、南侧为水泥道路,西侧为养殖大棚,北侧为闲置的农村院落。堆放粉煤灰的当事人为石头村村民李记详,自2024年1月初开始将外购粉煤灰和土方囤于该处,准备用于村内自建房宅基地的基础施工。堆放点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堆放的粉煤灰约700-800方、土方约50方。2024年1月2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店子镇政府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现场堆放的粉煤灰已进行覆盖,仅有南侧入口处有少量土方未覆盖,土方水分较大,不易产生扬尘,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反映的粉尘污染严重问题。 经过多方联系咨询,当事人找到冠县华全水泥有限公司,将堆放的粉煤灰全部转运供该公司生产使用。清运工作于1月25日开始,1月28日清运完毕,共计运输43车次,煤灰总重716吨。 冠县环境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清理后的土壤进行取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3月6日出具的土壤检测报告(№:SLWH2402063)显示,送检土壤中镉、汞、砷、铅、铬五项污染物含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规定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 鉴于当事人堆放的粉煤灰已采取覆盖措施,土方水分较大、不易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较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了环境影响的隐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20240711-2号 | 冠县定寨镇309国道唐冠桥西路南,山东柒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侧70米有一个排污口,往河沟内排放黑色污水,污染环境。 | 经调查核实,山东柒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门东侧共有3个排水口: 排水口1:位于山东柒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门东侧约60米处,为该公司雨水排放口,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水外排现象。 排水口2:位于山东柒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门东侧约70米处,为冠县润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现场检查时,冠县润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经调阅废水在线监测历史数据(2024年7月1日-7月12日),该排放口外排水无超标现象,排放去向为该公司大门外定远寨镇东西走向的雨水排涝沟渠。 排水口3:位于山东柒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门东侧约190米处,为冠县润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水外排现象。经 调查核实,定远寨镇人民政府2024年7月9日在冠县润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东侧挖掘沟渠时,因作业不当,导致该公司南侧芦苇荡内存水渗入该公司雨水管网,出现了雨水口排水现象,经执法人员现场对芦苇荡存水查看,水体颜色正常,因该处区域地势较洼,地下水位较浅,常年雨水积存此处不下渗形成死水。对于此处水体问题,冠县人民政府前期已要求定远寨镇人民政府、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芦苇荡存水进一步处理并谋划建设人工湿地项目,目前正处于编制项目可研阶段。群众反映部分属实。 事件发生后,定远寨镇人民政府已对冠县润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雨水管网进行了封堵,目前已整改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