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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312634J/2017-26740351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成文日期

2017-05-04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7-05-04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17〕42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7〕42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行政村实施田长制。同意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实施细则》,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冠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实施细则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附件:

冠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实施细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中“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 五项任务,做好我县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在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行政村实施田长制。为规范落实田长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二条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大举措。

第三条 田长制是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向末端延伸,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形成“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保护格局,成为农田“主人”自觉自愿、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全民大事”。

二、田长的条件和产生

第四条 本行政村内,年满十八周岁,在村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本村有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个人有担任田长的意愿,均可申请担任田长。

第五条 田长要思想积极,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有较好群众基础。

第六条 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行政村,每个行政村设总田长1名,由本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兼任。

第七条 根据各村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实际设立田长。对于单个图斑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地块,可每个图斑设立一个田长;图斑面积较小的地块,可就近多个图斑设立一个田长,每个田长管理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亩。一个村庄基本农田总面积低于500亩的,不再设立田长,由总田长兼任。

第八条 根据各村实际,田长可以由村委任命,也可以由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内土地承包户民主选举产生。田长人选可以由村干部兼职,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优先。田长确定后报所在镇街备案。

三、田长的职责和待遇

第九条 总田长对本行政村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田长对所管辖图斑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负责。

第十条 田长的主要职责是巡查永久基本农田,发现、制止、报告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总田长代表本行政村与所在镇街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田长代表所管辖图斑范围内土地承包户与本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报所在镇街备案。

第十二条 田长要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日常巡查制度。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通过巡查,动态掌握所管辖范围内基本农田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十三条 管护所管辖图斑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不得损坏。

第十四条 按年度给予田长适当的通讯和交通补助。

四、田长的考核

第十五条 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田长责任落实情况和违法用地发生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每年评选保护责任落实好的田长,推荐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对责任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村进行撤换,并取消当年的交通和通讯补助。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或者到 进行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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