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312634J/2017-26740348
冠县政府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017-12-30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失效
无
2017-12-30
冠政办发〔2017〕140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7〕140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措施,促进土地管理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有效预防各类土地管理违法违规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土地管理的认识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当前,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土地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资源、保障发展”是今后一个时期的艰巨任务,县国土资源局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广泛系统地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国法,做到宣传有力度、有深度、有广度。县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现象的舆论监督,对全县加强土地管理的好做法和经验要进行大力宣传,增强全社会爱土、护土、惜土的意识,推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执行和有效实施,营造加强土地管理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严格耕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尽量少占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切实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以耕地保护为重点、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预审。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和调控,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资产价值。积极实行网上招拍挂制度,严格执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四)严格依法报批使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除依法授权外,应依法报批用地。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管理。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不得采用“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土地。
三、落实责任,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负总责。
(二)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上级下发的土地卫片数据移交县综合执法局。
(三)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下发的土地卫片数据和检举、控告等线索,依法查处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
(四)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县发改局对未能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六)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管理。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县农业局负责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补充耕地进行验收。
(八)县环保局负责对建设项目依法办理环评审批。
(九)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
(十)县规划处负责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十一)县公安局负责对移送的违法用地案件开展受理、立案、侦查、追逃、移送起诉以及撤案工作,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十二)县法院负责对移送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案件及时受理并依法强制执行。
(十三)县经信和商务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务局、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等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加强监督,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一)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且成效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三)建立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土地面积较大、征地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土地执法协调制度。县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和监察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协调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土地违法的,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罚款的要坚决罚款,该没收或拆除的要坚决没收或拆除,该处理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有关地方,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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