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312634J/2016-26740347
冠县政府
国土资源、能源
2016-06-08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关停取缔粘土砖瓦窑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
无
2016-06-08
冠政办发〔2016〕47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关停取缔粘土砖瓦窑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6〕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3号) 文件精神,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经县政府研究确定,今年下半年将对全县所有粘土砖瓦厂予以关停、拆除,现将《冠县开展关停取缔粘土砖瓦窑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冠县开展关停取缔粘土砖瓦窑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我县粘土砖瓦窑厂关闭拆除等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排除安全生产隐患,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2016年 10月31日前对全县所有粘土砖瓦窑厂进行关闭拆除,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原则,在全县开展关停取缔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利用半年时间完成关停取缔任务,彻底解决砖瓦窑厂燃煤低空直排问题,严格保护耕地,对占用的土地进行生态恢复和复垦,促进大气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实施步骤
(一)摸底阶段(2016年 6月2日— 6月30日 )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原有粘土砖瓦窑厂底数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核实,进一步调查摸底,确保数据准、无遗漏,并逐项拿出关停取缔的处置意见,并于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县粘土砖瓦窑厂关停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冠县国土资源局3楼办公室,电话:0635-5283625)。
(二)整改阶段(2016年7 月1日至 10月31 日):在核实确认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关停取缔方案,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分门别类,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取缔粘土砖。
1.对无任何证照和证照不全,或者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粘土砖瓦窑厂,依法责令停业、关闭,不得组织开展制坯、烧窑等生产活动。此项工作在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
2.对无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粘土砖瓦窑厂,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按照规定标准拆除到位。此项工作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
3.对有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粘土砖瓦窑厂,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结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土地管理和污染减排等政策,一窑一策,制定关停取缔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2016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标准拆除到位。
(三)土地整治阶段(2016年11月30日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对拆除的粘土砖瓦窑厂进行土地整治。并且进行复垦,恢复耕种条件,对不适宜恢复耕种的土地,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生态恢复。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关停取缔粘土砖瓦窑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2016年12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加盖政府公章)报县粘土砖瓦窑厂关停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领导小组组织县国土、发改、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此项工作在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关停取缔标准。关停取缔粘土砖瓦窑厂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将生产设备、烟囱、窑体和水电供应设施全部关停取缔拆除,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复垦或生态恢复工作。
(二)严格审批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一律停止新办或续办砖瓦窑厂生产建设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新设或延续砖瓦用粘土采矿权,不得为粘土砖瓦窑企业供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对粘土砖瓦窑厂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为设立粘土砖瓦窑厂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水务、电力部门不得为粘土砖瓦窑厂企业供水供电。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加大对粘土砖瓦制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组织生产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非法取土造成耕地、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以及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推动关停取缔砖瓦窑厂工作力度,县政府成立粘土砖瓦窑厂关停取缔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发改、公安、财政、经信和商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市场监督、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名单、关停取缔方式和时间表,落实责任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关停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抓紧安排部署和推进实施,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粘土砖瓦窑厂关停取缔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开采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关停取缔砖瓦窑烟囱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并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行为;水务部门和供电企业负责对关停取缔的实心粘土砖瓦窑,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列入取缔的实心粘土砖瓦窑企业,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负责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督导考核。县粘土砖瓦窑厂关停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年底组织检查验收,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扬;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实施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拆除实心粘土砖瓦窑的重要意义,加大对国家和我县新型墙材鼓励发展政策、节能环保等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粘土砖瓦窑厂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思想工作,分类、稳妥、依法推进,做好资产及人员分流等善后处理工作,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冠县粘土砖瓦窑厂关停取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冠县粘土砖瓦窑厂关停取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刘洪林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王怀礼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冯庆琪 县国土局局长
成 员: 宋占广 县经信和商务局局长
崔锡俊 县水务局局长
靖 军 县环保局局长
张迎德 县安监局局长
吕金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冯书河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王锡斌 县供电公司党委书记
李洪军 清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许士民 崇文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闫海存 烟庄街道办事处主任
戴占峰 斜店乡乡长
武德明 东古城镇镇长
张子民 万善乡乡长
沙 涛 店子镇镇长
谷永辉 清水镇镇长
高红平 甘官屯乡乡长
左 华 柳林镇镇长
王 睿 范寨镇镇长
申 强 辛集镇镇长
刘 飞 定远寨镇镇长
刘鹏飞 桑阿镇镇长
邢同凯 贾镇镇长
韩 辉 梁堂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冯庆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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