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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占道经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裁量标准

时间: 2025-11-27 17:56

索引号

11371525MB28284265/2025-45940502

发布机构

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1-27

名称

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占道经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裁量标准

处罚事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违法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裁量标准:

轻微:及时改正到位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或拒不配合调查的,暂扣经营工具,可以处以罚款:占用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首次违法的,处罚款20元;占用面积1 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款50元;

较重:占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或年内第二次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的,处罚款100元;

严重:一年内因占用城市道路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再次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或占用城市道路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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