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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时间: 2026-05-17 10:06

索引号

11371525MB28284265/2026-26756404

发布机构

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5-17

名称

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执法职责

执法权限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产规定、销售未入目录产品、申请资质弄虚作假、未检验即销售、产品质量问题或未履行维修责任,以及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对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检测报告、产品标识不完整、管理制度未落实等行为的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行政处罚(在职责范围内)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在职责范围内)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在职责范围内)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在职责范围内)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在职责范围内)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在职责范围内)

对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行政处罚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政处罚(在职责范围内)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

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处罚

对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处罚

对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处罚

对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处罚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处罚

对排水户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

对排水户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对排水户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罚

对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对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对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装修施工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对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处罚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对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限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对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对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的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的处罚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对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即开始招标,或者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人的处罚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成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罚

对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处罚

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处罚

对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及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的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对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对住宅工程组织分户验收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处罚

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工前未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和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的处罚

对施工企业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处罚

对施工企业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对施工企业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对施工企业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的处罚

对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处罚

对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监理企业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处罚

对监理企业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对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处罚

对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处罚

对监理企业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处罚

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对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者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处罚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不达标、擅自停水未告知、检修抢修不及时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排放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对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处罚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对燃气用户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有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对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对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处罚

对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处罚

对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处罚

对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处罚

对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对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对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道路设施维护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规定报批建设道路依附设施,或发生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城市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处罚

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处罚

对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不履行养护维修义务的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在承载能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处罚

对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卫设施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不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影响、破坏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的处罚

对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对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评估机构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处罚

对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对评估机构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处罚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规设立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的处罚

对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对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

对出租住房没有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间出租供人租住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对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事项的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对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处罚

对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处罚

对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处罚

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对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对承包单位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未在验收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使用燃气未安装报警装置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设计或施工的;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处罚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对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定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处罚

对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对在城市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制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对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称的处罚

对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处罚

对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的处罚

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的处罚

对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取水的处罚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在库区内围垦、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的处罚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处罚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毁坏大坝或者其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在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处罚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罚

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罚

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罚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罚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处罚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处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处罚:(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罚

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罚

在小型水库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罚

擅自启闭小型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罚

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罚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罚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处罚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处罚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的处罚

在南水北调工程地下输水隧洞、暗渠(涵)、管道(线)上方地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的处罚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的处罚

在南水北调工程堤(坝)顶、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缆等工程设施上行驶履带车辆或者超限行驶机动车的处罚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网箱(围网)养鱼、养殖水禽、非法捕(钓)鱼的处罚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或者弃置渣土的处罚

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的处罚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的处罚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游泳、滑冰、洗涤、打场、晾晒、烧荒、放养牲畜、集市贸易或者倾倒垃圾的处罚

侵占、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闸门或者通信、水文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对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监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水利项目质量检测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的处罚

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处罚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处罚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以及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产水率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处罚

供水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供水单位擅自歇业、停业或者改变工程用途的处罚

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处罚

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处罚

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区域内擅自新建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处罚

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转供水的处罚

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处罚

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的行政处罚

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处罚

对特许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对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对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处罚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投诉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登记建档义务的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标识、说明等义务的处罚

对经营者收购、销售法定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行为的处罚

对洗染业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提示或告知义务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有关信息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大额购卡银行转账和信息登记等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限额发卡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执行预付卡有效期规定,或未按规定提供配套服务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退货的,未执行资金退卡规定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并按规定留存有关信息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按规定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或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严格管理预收资金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确定资金存管账户,以及未与存管资金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信息的处罚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对零售商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规组织劳务人员出国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行为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损害劳务人员权益行为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的处罚

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对汽车经销商违反明示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规定的处罚

对汽车经销商违反书面告知未授权情况规定的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违反不得实施限定或强制行为规定的处罚

对汽车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违反如实标明配件信息规定的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违反不得限制配件销售规定的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未公布停产或停售车型并不提供相应售后服务的处罚

对汽车经销商违反不再经营后有关义务规定的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违反不得限制或干涉经销商规定的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违反制定或实施商务政策规定的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违反不得直接销售规定的处罚

对汽车经销商未明示售后服务政策或信息的处罚

对汽车经销商未履行核实义务、未如实开具发票的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或执行消费者投诉制度的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规定公示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或报送的处罚

对汽车经销商违反信息档案规定的处罚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对违法发布食品广告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对违反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承储企业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承储企业套取差价骗取贷款和财政补贴的处罚

对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政策的处罚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对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将非食用用途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罚

对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对在电缆保护区、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对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处罚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

对窃电的处罚

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处罚

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人防设施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处罚

对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工程验收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有关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污染大气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破坏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对城市供水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设计、兴建施工供水工程的处罚

对窨井管理单位管理不当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作业的处罚

对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单位或个人产生污水未纳入管网的处罚

对排放餐饮污水,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或者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对在特殊水体保护区内洗车、洗衣、涮拖把、清洗宠物以及其他生活物件的处罚

对市城区内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处罚

对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处罚

对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处罚

对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

对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处罚

对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对建成区内违法烧烤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对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罚。

对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对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处罚

对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封闭建筑物阳台,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处罚

对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的处罚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张挂、涂写、刻画的处罚

对城镇道路上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未在24小时内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的处罚

对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处罚

对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容貌的物品的处罚

对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杂物的处罚

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处罚

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的处罚

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对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处罚

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有权人或者设置人未按要求采取整修、更新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处罚

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更新的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城镇照明设施的处罚

对非私人庭院,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理的处罚

对非私人庭院,在城镇绿地内种植蔬菜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处罚

对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设置隔离桩、地锁等障碍物的处罚

对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等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弃用后未及时拆除的处罚

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未采取围墙、硬质围挡、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或者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资的处罚

对携带宠物外出的人员未立即清除犬、猫等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处罚

对城市建成区内非因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处罚

对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处罚

对损坏保洁车、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对占用、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垃圾处置场、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室等重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处罚

对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的处罚

对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罚

对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处罚

对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携带清理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处罚

对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处罚

对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使用燃煤作为主要燃料的处罚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

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相关作业场所,查封、扣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相关设施、设备、器材或危险物品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强制拆除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建筑工程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代履行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处置水事纠纷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强制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站或纠正危害水文监测的行为

强制履行治理水土流失义务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取补救措施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强制拆除或封闭违法取水工程或设施

查封、扣押造成水土流失的作业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对违法围湖、围垦河道、采砂取土等代为恢复原状

违反农田水利条例的行政强制

违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行政强制(省市县人民政府执行的强制)

先行登记保存

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紧急防汛、抗旱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强制启用蓄滞洪区

强制采取分洪、滞洪紧急措施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行政强制

强制封填地下取水工程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查封违反条例规定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经营场所。

扣押违反条例规定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

行政征收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行政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城市防汛安全监督检查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

(负责履行相关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权)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燃气经营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确认

建立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其他行政权力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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