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冠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uanxian.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地址:聊城市冠县冠宜春路130号;邮编:252500;电话:0635-5788201;邮箱:gxzfhcxjsjbgs@lc.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1.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出台了《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对优化政务公开基础工作,城市道路排水、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城镇边界外开发等重大建设项目等信息公开以及解读和回应实效,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等提出了要求。

2.信息发布数量。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通过冠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政府信息274条。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38条,政策解读9条,住房保障信息45条,政府采购52条,通知公告48条,房屋征收3条,其他类79条。“冠县住建”微信公众号发布政府信息163条。
3.解读回应情况。2022年通过冠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政策解读9篇,其中主要负责人解读、政策吹风会3篇、专家解读2篇、图表图解2篇、政策简明问答解读2篇。


(二)依申请公开
2022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件,申请数量较去年增长30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主要涉及物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等方面。本年度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件,均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在答复的申请中:予以公开9件、占75%,不予公开1件、占8.33%,无法提供2件、占16.7%。信息公开行政复议1件,结果维持1件。信息公开行政诉讼0件,结果维持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制定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实行“三审三校”审核制度,确保信息发布质量,并严格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科室负责信息采集、撰写和整理,并填写《网上发布信息审批表》,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局办公室,办公室将需发布的信息内容审核把关、统一汇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在网站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2022年度,在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同时,充分发挥“冠县住建”微信公众号平台作用,及时更新、发布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物业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监督保障
一是健全体制机制,成立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逐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配置,细化分解任务分工,共同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更进一步;二是加强培训,积极参加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定期对单位内各科室进行工作培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 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 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 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 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4044.2409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 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12 | 0 | 0 | 0 | 0 | 0 | 1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9 | 0 | 0 | 0 | 0 | 0 | 9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1 | 0 | 0 | 0 | 0 | 0 | 1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2 | 0 | 0 | 0 | 0 | 0 | 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12 | 0 | 0 | 0 | 0 | 0 | 12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 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 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改进情况
一是加强局机关各科室和各单位之间的联系,及时将最新信息发布到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做到信息生成与发布保持同步;二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对我局工作中生成的对社会公众有指导或帮助意义的信息筛选后进行公开;三是学习借鉴其他县(市、区)的优秀做法,及时处理网上留言、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落实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冠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冠政办发〔2022〕7号)要求,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城市道路排水、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住房救助、农村危房改造等信息公开。做好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措施及项目清单公开,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发布和解读,主动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和住房分配情况。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2年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8件、政协提案17件,办复率均为100%。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63号)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冠县人民政府网站“冠县建议提案办理”专栏进行了集中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创新公开载体,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结合政府门户网站、“冠县住建”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我县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数据统计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2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鲁公网安备37152500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