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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092A/2017-26730664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17-12-31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冠县清泉河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县委家属院片区)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7-12-31

发文字号

冠政发〔2017〕146号

冠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冠县清泉河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县委家属院片区)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批复

冠政发〔2017〕146号


县住建局:

你单位《关于对冠县清泉河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县委家属院片区)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冠住建字〔2017〕96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冠县清泉河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县委家属院片区)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林秀玲等3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单位要精心组织,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冠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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