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092A/2017-26730664
冠县政府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017-12-31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冠县清泉河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县委家属院片区)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批复
有效
无
2017-12-31
冠政发〔2017〕146号
冠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冠县清泉河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县委家属院片区)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批复
冠政发〔2017〕146号
县住建局:
你单位《关于对冠县清泉河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县委家属院片区)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冠住建字〔2017〕96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冠县清泉河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县委家属院片区)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林秀玲等3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单位要精心组织,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冠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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