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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092A/2019-26730397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19-09-12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冠县三里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9-09-12

发文字号

冠政发〔2019〕72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冠县三里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冠政发〔2019〕72号


清泉街道办事处、崇文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冠县三里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有关情况已公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已作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经研究,冠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冠县三里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实施、监督部门(单位)

(一)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房屋征收成员部门,负责在不动产登记查询、房屋规划用途、违法建筑认定处理以及地籍成果的提供等方面,协助配合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二)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和平路、南至清泉明珠小区、西至红旗路、北至汽车站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签订协议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8日。

四、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关系;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冠县三里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冠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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