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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时间: 2026-05-15 09:26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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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6-05-15

名称

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主体名称

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

0635-5788200

办公地址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冠宜春路130号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起草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五)拟订全县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政施工企业的资质批后管理。

(七)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八)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九)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共用设施交付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审批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县发展改革局审批概算方案。县发展改革局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2.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的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3.行政审批局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划入的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批管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县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将审批事项业务办理信息传送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及时查看接收审批业务信息,依法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

4.关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管前期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管后期管理,负责对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5.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除外,下同)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力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原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2)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监管工作的衔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处理结果和公示情况函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于不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将不予立案决定书函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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