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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092A/2022-26730993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22-09-05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2-09-05

发文字号

冠政办字〔2022〕13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冠政办字〔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冠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65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22〕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全县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排查与整治压茬推进,全面排查整治、全面消除隐患。完善相关制度,坚决严控增量,逐步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4月底前)

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1.排查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2.排查内容。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地址、产权人或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安全鉴定等信息;二是安全状况。房屋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情况,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三是使用情况。是否临近使用年限,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四是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3.排查方式。采取“业主自查、村居主办、镇街主责、县级主导”四级联动的排查方式,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全面摸清城乡所有自建房基本情况,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按照“一栋一表”填报信息采集表,逐一归集录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平台,按照“一楼一册、一户一档”形成自建房基础档案并建立排查台账。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危险警示标识。

4.复核鉴定。在乡镇(街道)初判的基础上,由县级(部门)对照排查内容统筹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复核评估,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对初判有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鉴定为A、B级的自建房,允许继续使用;鉴定为C级的,要采取维修加固措施消除隐患,经技术服务机构复核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鉴定为D级的,要采取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4年4月底前)

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整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整治责任,建立隐患问题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确保有隐患的房屋及时得到处置。

1.隐患整治。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2.依法拆除。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3.查处追责。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0月底前)

1.加强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乡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县级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乡镇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

2.加强使用安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擅自用于生产经营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格处理。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县级相关部门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性质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4.加强基层巡查。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发挥城市管理、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确保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5.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提高站位,把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牢抓实。建立县级主导、镇街(村居)兜底实施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层层压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县政府成立冠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县财政安排专门资金,扎实开展工作,确保达成整改任务目标。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教体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和体育场馆、体育类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县管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影院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应急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大数据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各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和违法改扩建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以及负责查处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临时停放物、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三)强化支撑保障。要强化技术保障,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对已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分类实施管控的同时,要妥善做好人员过渡安置、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四)严格督导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定期调度通报情况,并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责任人,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调查处置。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通过“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深入一线核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推动责任落地,措施落实。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让群众算清生命账、经济账、法律责任账,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

冠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志刚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张子民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长峰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李振兴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王金勇  县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杨  建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赵振东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主任

王学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建华  县司法局局长

王怀礼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张奎宁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殷国梁  县公安局政委

宋永强  县民政局局长

贠庆臣  县财政局局长

张  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书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申延龙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东朝  县水利局局长

郭洪恩  县商务投资促进局党组书记

刘晓勇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代  硕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白俊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贤昌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陈新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殷占国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陈延强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郝  然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王学广、白俊伟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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