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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092A/2020-26730676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20-12-15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城区房地产领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20-12-15

发文字号

冠政办字〔2020〕9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城区房地产领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

冠政办字〔2020〕9号


清泉街道办事处、崇文街道办事处、烟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利用、规划监督和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控治理的长效机制,规范我县城区房地产领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城区房地产领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聊政办字〔2020〕14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房地产领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际,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能,建立健全治理县城区房地产领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长效机制,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坚决根治房地产领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顽疾,为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四环路内)范围内所有新建和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建设的城中村城郊村改造项目和合作建房项目等,全部纳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防控范围。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房地产领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中负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

  (二)源头治理原则。贯彻“721工作法”,把末端执法变为源头治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三)协同治理原则。切实发挥好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强化部门分工合作和执法联动,提升工作协同能力。

四、责任清单

(一)街道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1、街道要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控制治理措施,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的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积极组织整改落实;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组织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工作。

2、街道应当建立以社区(村庄)为网格单元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村委)、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落实对管辖区域内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和报告的工作职责。对巡查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报告,组织、协调和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负责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违规开发建设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分别进行规划验线,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的监管,并对规划验线确认和竣工规划核实中发现的违规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

  各街道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管辖区域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配合做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其他部门移交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综合验收全过程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具体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核准的图纸和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对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以及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临时建筑物等违反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负责对其他部门移交的建成区划内违法建造、擅自改变建筑物规划用途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乱停乱放、毁绿种菜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监管;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勘察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未经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实施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或报告违法建设行为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处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确保行政监管权、行政处罚权有效衔接。

五、协同机制

(一)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和案件移送制。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违法线索,及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认定,对需进行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该相关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要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原业务主管部门。

(二)建立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会商机制。对一个部门无法独立协调解决、需要共同研究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提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建立共同责任执法联动机制。执法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书面告知执法联动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规划审定和确认的申报事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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