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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标准

时间: 2025-08-30 10:18

索引号

11371525MB2860776G/2025-26755267

发布机构

冠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5-08-30

名称

冠县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标准

一、对象认定

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参加冠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2.苯丙酮酸尿症患者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起付标准的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1.5万元。

3. 对苯丙酮酸尿患者所需要的特殊治疗食品(以下简称特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18岁及以下患者特食费用医疗救助按75%的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额度为1.5万元;对18岁以上患者特食费用医疗救助按75%的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额度为1.8万元。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一次有效,针对自申请之月12月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即自然年度)的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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