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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医疗保障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 2022-06-15 16:15

索引号

11371525MB2860776G/2022-26755242

发布机构

冠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06-15

名称

冠县医疗保障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检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
1对定点医院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网上直报调查对象是否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现场检查全年抽查
比例不低
于5%,抽
查频次根
据工作需
要确定。

2对定点药店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网上直报调查对象是否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现场检查全年抽查
比例不低
于5%,抽
查频次根
据工作需
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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