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6-01-13 11:28:00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了冠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冠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uanxian.gov.cn/)下载。公众如需进一步咨询了解相关信息,请与冠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建设路861号世纪大厦;邮编:252500;电话:0635-5234110;邮箱:sdgxajj@126.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5年,出台《冠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按规定做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更新发布相关政府信息。通过冠县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发布政府信息265条,主要包括建议提案、财政信息、行政执法公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基础建设、组织管理、法制政府建设报告、部门动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安全生产领域等方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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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申请公开

2025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年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严格执行“先审核、后发布”原则,明确信息审核的责任主体和流程,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由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专人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严格要求各科室积极配合,提供材料,及时汇报,实事求是。严格内容审核、时效性审核、同一性审核和保密审查。严格发布程序,按照整理草拟、审核审查、录入发布、页面检查,确保发布信息质量。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明确专人负责网站的更新与维护,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做到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对安全和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防护知识进行普及宣传,促进全民安全意识有效提升。

(五)监督保障

一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力度。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定期提醒、监督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评议,针对指出的问题逐项核查、整改落实。三是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由专职人员对所有公开信息进行审核和跟踪督办落实,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37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

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开的深度广度不够,信息更新不及时。

(二)改进情况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升公开内容质量,围绕应急管理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切焦点,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明确各科室、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加强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关键领域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深入挖掘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事件的全貌、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等详细内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落实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2025年,我局认真落实《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5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件要求。围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核心工作,聚焦自然灾害应对、行政权力、应急管理、回应关切、重大决策预公开等重点工作,健全公开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及时发布应急预案、天气预警信息及应对措施、救援信息、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创建多形式的交流互动平台。积极开展 “政府开放日”、政策宣讲等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演练观摩、防灾减灾科普等线上线下活动,宣传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安全用电用气等知识,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应急避险能力。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5年共办理政协提案3件,办复率为100%。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63号)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冠县人民政府网站“冠县建议提案办理”专栏进行了集中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9月25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以“走进大应急,共筑安全线”为主题的政府开放日活动,邀请30余名企业代表走进冠县应急蓝天救援中心,实地了解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在蓝天救援中心,企业代表们依次参观了应急装备仓库、训练场所,现场观摩了救援演练。在装备仓库,大家近距离参观了无人机、生命探测仪、冲锋舟、破拆工具等1500余件专业救援装备,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各类装备的功能用途、维护保养以及调用流程。在训练场地,代表们观摩了模拟城市内涝、人员被困等场景下的综合救援演练,实地感受了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和专业处置能力。让群众对应急救援工作有了更直观、更全面的认识,深刻体会到了政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付出的努力,不仅搭建起了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让更多社会公众走进应急、了解应急、支持应急,也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了“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数据统计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5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