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3286799/2016-26749958
冠县政府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2016-04-13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有效
无
2016-04-13
冠政办发〔2016〕26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6〕26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聊政办字〔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县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将越来越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越来越多。同时,由于我县基层职业卫生监管力量薄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再加上部分用人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自觉性不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等因素,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仍然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体制,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大力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职业病危害检测装备、职业病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二)深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各有关部门继续深化木制家具、人造板材、水泥及水泥制品、化工、冶金、铸造等重点行业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把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督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予以惩处。
(三)继续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增强全民职业病防治法制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职业病防治、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列要予以曝光。要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危害的认知水平,促进劳动者职业病防治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四)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县职业病预防、治疗、康复等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安监部门要加快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估、专家库等支撑体系的建设,“十三五”期间建立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体系。卫生部门要加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支撑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充实完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以满足从业人员的体检、诊断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工伤保险、工伤赔付等支撑体系的建设。
三、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合监管协调机制,落实各自的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四、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督促用人单位加强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好以下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要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强化培训教育。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依法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四)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告知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用人单位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告栏形式,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治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认真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病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六)改善工艺技术和加强现场管理。用人单位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要按照规定设置辅助用室、防护措施和通风报警装置,并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要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通讯报警设备、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救援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日常监测。用人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每三年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况评价。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限值标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要求。
(八)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有关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设计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措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病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审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用人单位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
(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咨询、职业健康查体、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并妥善安排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一)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列入本级安委会议事日程,统一计划,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设置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项考核指标,加大各项指标考核权重。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作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主要内容,严格加以落实。
(二)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各级安委会的统一协调下,有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建立安监、卫计、人社、工会、财政、发改、经信、住建、文广新、教育等部门组成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制度,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抽查制度。安监部门要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抽查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取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较强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抽查各行业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测,督促企业设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掌握各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程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附件:1、冠县职业病防治工作分工及实施方案
2、冠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附件1:
冠县职业病防治工作分工及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聊政办字〔2016〕23号)精神,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确保职业病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1.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责,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在制定规划、完善机制、推动落实、强化保障、责任制考核等方面,与其他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实现同步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直相关部门)
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县相关部门)
4.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直相关部门)
5.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以及职业病监测、报告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6.加强对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7.确保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不放松,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直相关部门)
8.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的职能作用,建立职业病防治协调推进机制,推动政府及各部门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9.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退出机制,不断规范技术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卫计局)
10.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做到职业病防治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直相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11.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格职业病危害审查把关,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未依法进行备案、审核、审查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直相关部门)
12.开展以防治矽肺、尘肺、石棉肺等尘肺病为重点的粉尘危害,以防治严重职业中毒为重点的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危害和以防范铅、镉等重金属危害的重点治理工程,深化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制鞋、陶瓷制造以及涉爆粉尘等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直相关部门)
13.引导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车间、工艺、工种和岗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改善作业条件。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集中攻坚、重点突破,加大治理力度,推动危害严重的小微企业关闭退出。(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县科技局、县直相关部门)
14.重视和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建立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直相关部门)
15.健全监管执法机制,配强基层执法力量,保障执法经费、执法装备、执法车辆等,为有效执法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县编办、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6.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强化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机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提高监管执法覆盖率,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直相关部门)
17.认真落实“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严厉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直相关部门)
18.建立违法违规用人单位“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19.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直相关部门)
20.加大对职业病监测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研等的投入,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将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监督执法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
21.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通过宣讲会、报告会、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和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直相关部门)
22.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全面摸清掌握辖区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及其行业分布等基础数据,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基础依据。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信息报告系统,加强信息沟通,实现数据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卫计局)
23.县教育局、食药监局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食药监局)
附件2:
冠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特制订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安监局、卫计局、人社局、监察局、总工会、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经济信息和商务局、住建局等单位组成。县政府分管领导人为召集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1、学习、传达、贯彻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分析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及重大问题,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及重要措施。
2、各成员单位通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3、研究部署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检查并通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4、指导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工作。
5、就有关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安监局:
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法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和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县卫计局:
1、负责会同县安监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文件、职业病防治规划。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县人社局:
1、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职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县发改局: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核过程中,将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为审核内容之一。
1、在受理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时,应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立项;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通过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不得批审(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3、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给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县住建局: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施工许可审批过程中,将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作为其中一项内容。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为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通过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不得批准施工;
2、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给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立项核准过程中,将职业病卫生“三同时”作为核准内容之一。
1、对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立项;
2、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给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县民政局: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做好医疗救助和生活方面的救助。
县市场监管局:在受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申请时,应将受理情况及时通报县安监部门。
四、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定期通报情况,交流意见,研究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者相关成员单位会议,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三)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抄报县委、县政府。
(四)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经会议议定的事项,有负责部门牵头抓好落实,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
五、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主动研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或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消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成员单位通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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